献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献政告〔2017〕2号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县于2016年8月25日起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献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实施,献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可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为: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因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系统升级和窗口改造,决定自2017年2月10日起开始停办房屋、土地、林地、登记业务。2017年2月15日起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新的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2017年2月10日前依法颁发的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在今后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四、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发(2015)90号》文件要求,业务办理人申请房产的交易、抵押业务应先向县住建局申请后再向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出具交易告知单,后进行申请登记。
五、献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办理地点:献县国土资源局一楼政务大厅,咨询电话:6010562。
献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