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公 告
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强制报废标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10日内到献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予以注销。
附:一、低速车明细低速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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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练汽车明细教练汽车.xls
三、普通摩托车明细普通摩托车.xls
四、轻便摩托车明细轻便摩托车.xls
五、小型汽车明细小型汽车.xls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