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凭证》。
二.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县政府法制办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通过确认的,以收到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如申请人身份有异议、案件材料不齐全以及出现需要补正的情形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告知申请补正后,申请人按期递交补正材料的时间。
四.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1)复议申请书是否有遗漏的内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
(3)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
(4)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5)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
(6)有无必要的事实根据;
(7)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8)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
(9)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
(10)是否重复提出复议申请。
五.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六.对拟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由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经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后,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加盖县政府法制办印章,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