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加盖县政府印章,送达申请人。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为2人,1人主办,1人协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3人承办,1人主办,2人协办。承办人员及分工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指定。
四.行政复议期间,认为有必要通知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县政府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报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